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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完试之后,有人欢喜有人愁,考的好的,可能会觉得题目好简单,考的不理想的,又会觉得今年又是变题型,又是改题量,好难。
任何考试,都是以知识点为中心的,排除知识点的“超纲”,一切所谓的难题,都是答题思路或技巧问题!一切简单题,也都只是因为你“背到了”或者“看懂答题逻辑了”。
又,很多同学过来给我们报喜,说资料内容,说命中率高,一方面,惊喜于我们对题目的基本全部明命中,另一方面,反馈出来的还是那句话:重点永远是重点,基础永远是基础,2025届考研加油!2026届我们还将继续!
本文汇总《2025届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综合考试真题(回忆版)+参考答案详解(带参考答案、试题解析、命中统计)》。
1、法综共12题,除半题略超纲,其他全部命中全部考点!而且多数题目基本都可以利用我们资料原文答题!以下备注“一字未改”参考答案的就是“一字未改”!以下标注的页数,欢迎大家对比查找!各个版本的资料页数可能有差,但我们既然标注了,肯定就是有!
(1)题量减少了1题,为12题,减少的科目是宪法,宪法原来考察2题,现在只考察1题。当然,看起来题量少了,但实际答题量反而增加了,下文再述。
(2)题型、分值都有一定的变动,比如,宪法考了材料分析题(往年没有出现过),且分值比较特殊,是14分,与案例题一致。再如,民法终于回归考察案例分析了,民法之前几年都没有考案例分析,所以我们一直都判断他会回归考察案例。
(3)题目排版依然不再按照题型安排,而是按照科目一到科目七分别七个部门法依次排开,预计,此模式可能还会延续几年,但具体哪些科目对应哪些题型是不一定的!
(4)各题型和分值构造呈现不同以往(2023届和2024届)的状态,改为:简答2题每题6分,法条分析2题每题10分,案例(材料)分析5题每题14分,论述3题每题16分。
关于题型,还有一个重要提醒,分析类题目占比一半以上(具体为7道,含法条分析、材料分析、案例分析)!
(5)诸多设为改成小问的形式,乃至于同一个设问中会涉及到多个考点,比如经济法法条分析,看似一题,实则2问,再如法史法条分析,看似一题,实则4问,法史的简答题,也是看似一题,实则2问,再再如其他所有的案例分析题,都是区分诸多小问进行考察,所以,实际的答题量有增无减!
(6)作为兜底说明必须强调:以上变化,依然不代表常态!即,2026届同学,仍然不能只按照前述题型、题量、出题规律来应付复习!我们认为,当前法综考研,7个部门分别都有7种问法可考!详细可以参考我们的《法综习题册》!这个规律早在几年前我们就说过!
(1)灵活题目依然很多!尤其对于案例题!典型表现就是民诉法,同样表现还有经济法。题目相对都很灵活。
(2)真正的超纲题可能并不存在,比往年友好一些!但是,类似于超纲题的难题至少有2题,当然,利用一定的答题技巧,基本也都可以用笔记原文来答题,从这个意义上说,超纲题的存在并不明显。
(3)重视考生的审题能力,一定要注意看清题目问法!尤其是问题的转化,对于某些考生认为的超纲题,其实背后的原因更可能是你的审题能力或者转化能力的问题。以下具体题目答案中都会进行必要分析。
(4)重视基础知识点是永远的真理!几乎每个部门法都是有难有易两道题!当然,2025届的几乎所有的所谓的简单的题目都带点“幺蛾子”,比如,刑诉法的非法证据排除,对很多同学可能是超纲题,虽然他本身应当是简单题;再如,所谓的备案审查,很多同学过来说超纲了,但实际上就是可以利用违宪审查的知识点完整去套,而且抄上基本就是可以满分!
(5)总体评价来说:几乎一半以上的题目,或是因为知识点本身原因,或是因为答题技巧原因(尤其是题目转化),或是因为设问方式原因(尤其是考点用词特殊、小问罗列、出题不明三大原因),导致其答题并不那么简单,这和2024届一目了然地简单不太相同,从学习的角度,考生不能只学,必须要练习!练习各种题目,各种设问方式,各种知识点排列组合和结合考察!
(1)复习尽量还是要全面,并在全面的基础上,适当进行拓展,包括冲刺笔记第二板块,必看的,包括平时震川考研发布的增补内容,必看的!虽然今年2025届并没有考到!
(2)重者恒重的知识点依然是重点(底层知识点的重要性依然强大,不可忽视)。重者恒重是所有考试的基本复习思路,但2025届华政法综考研又告诉我们:重者恒重的“重”不仅包括重要的知识点,而且包括“底层知识点”!
(3)超纲题很多时候是不会答题导致的、不会审题导致的,学得好,也要答得好,才能得分!当然,如果真的是超纲题,作为考生,其实完全可以不用理会,因为,一是你复习不到,大海捞针不可取,二是超纲题大家都超,其实相当于无效题,三是即便真的是超纲题,答题技巧也可以帮助你得分。
5、以下统计中,我们冲刺笔记中有的,精讲笔记一般只会更全!我们法综精讲笔记是600页多页且区分为上下册,冲刺笔记正文约为280页(除去拓展知识点)。官方指定的大纲范围如果用教材来复习,不管是页数上还是字数上,大概是我们的精讲笔记的4倍多!
我们反复强调过,法综复习,不用看教材!就用我们的笔记即可!好比政治复习,一般很少人看政治大纲,而且如果真的考到教材有我们资料却没有的点,即便你看教材也很难关注到的!
【以下答案为震川考研原创,并非官方真实参考答案,或有错漏,欢迎指正以下真题仅为考生回忆真题,或有用词不正确等问题,欢迎指正】
只有明确了谁是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这一问题,商品生产才能有足够的动力,商品交换才能有合法的起点。否则,商品经济秩序的建立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前提和保障。
对经济主体若不加限制,则必然会产生无限多样性的经济主体,不合格的经济主体将会大量出现,这必将危及交易安全,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所以,法律必须对经济主体进行资格限制和管理,设置经济主体成立的条件,明确经济主体经营的权限。
在商品经济社会,各类经济主体被赋予很大的自由活动空间,但这种自由绝不能危及基本秩序,对此法律是通过调控经济活动来维护经济秩序的。
现代立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劳动条件等劳动者的权益,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加以剥夺。此外,现代社会立法大多建立了完善的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调整与经济制度相关的社会关系,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和完善了一大批有关资源配置、财产权保护、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2)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从生产要素的配置到商品的生产、交换和分配的有序、安全、公正和效率,都需要用法律来规范。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社会主义制度所要求的其他特征,如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以达到市场机制本身不能够实现的社会目标。
(4)国家通过法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自由竞争、维护交易安全、限制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干预、推动市场的开放、保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及权利,有效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5)国家通过严厉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本题评析】中等难度题。但我们的笔记完美命中,抄上基本就是满分答案。以上参考答案为笔记原文摘抄,一字未改!
按理说,本题知识点并不难,但为何是中等难度题?因为,第一,本知识点很多同学容易忽视;第二,本知识点答题的时候需要考生转换思路,联想到考点法律对经济的作用。
和2024届的超纲题“十六字方针”一样,我们的笔记再次完美命中法理考点,一方面是庆幸,另一方面也说明,笔记的质量的确过关。
另外,有同学可能会用其他知识点回答本题,有同学过来追问编者是否可以,我的观点是:本题来源和华政教材习题“为什么有人说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法律是如何作用于市场经济的?”如出一辙,该知识点列置于法律的作用一章之下,故,本考点比较合适的答题思路即为“法律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考点,也即上述我们笔记的原文内容。
第一,我们笔记上保留的知识点,建议必须要复习,不管这个点看起来多么的不起眼或者你认为多么的不重要,我们仍然不建议你轻易舍弃。
第二,当前的考试范围是可能超出一般的教材、大纲范畴的,之后考生复习的时候,应当适当紧跟我们补充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拓展复习,当然,只是适当拓展即可。
第三,今年法综法理延续去年,只有1题,但是分值和题型都有所改变,虽然如此,但对考生的复习当没有什么影响,法理依然是较为容易得分、相对也较为容易失分的一科,就看你是否复习到位、是否会答题。
《宪法》第62条第2项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成为最主要的工作监督内容。
《宪法》第70条规定,全国人大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第3项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省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部、委与省级地方政府的规章,并提出报告。各专门委员会属于常设机关,承担大量事务性准备工作,以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的权力。
《宪法》第71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关的决议。就违宪问题,自然可以通过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形式解决。
《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另外《立法法》规定了行政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通过《立法法》与《监督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对我国广义法范畴内的各级规范性文件的违宪审查作出具体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对象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下统称法规)。
对法规、司法解释可以采取主动审查(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查。
②对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宪法的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合宪性审查研究,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并及时反馈制定机关。
包括:①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对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要求,由常委会办公厅接收、登记,报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对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接收、登记;
③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依照前述规定接收的审查建议,依法进行审查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对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按照不同情况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法制工作委员会结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常委会工作重点,对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涉及法律重要修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等方面的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专项审查。
在开展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共性问题的,可以一并对相关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专项审查。
《立法法》第11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上述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立法法》第11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以上加粗为2023年立法法最新修改或增加的条款)
《立法法》第11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以上加粗为2023年立法法最新修改条款)
另外,《立法法》还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同时,《立法法》还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宪法》以及《立法法》《监督法》等内容,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属于代表机关审查模式。在其他违宪审查模式下,违宪审查的最主要对象是法律,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而在国民代表机关审查模式下,违宪审查对象主要不是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而是低于法律效力的其他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由全国人大改变或撤销,但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没有任何监督机制。
第一,发现法规、司法解释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发现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
③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
④与法律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规定;
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者为实现立法目的所规定的手段与立法目的明显不匹配;
第一,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或者采取书面形式对制定机关进行询问;需要予以纠正的,在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前,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对法规、司法解释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审查中止;经沟通没有结果的,应当依照《立法法》第112条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二,制定机关收到审查研究意见后逾期未报送书面处理意见的,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制定机关发函督促或者约谈制定机关有关负责人,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对法规及时予以修改、废止的,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对司法解释及时予以修改、废止的,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依法提出要求最高法院或者最髙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建议,或者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经审查研究,认为法规、司法解释不存在规定的审查标准,但存在其他倾向性问题或者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可以函告制定机关予以提醒,或者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第五,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了解有关法规、司法解释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施行的情况。法规、司法解释审查研究工作结束后,有关审查研究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保存。
第一,国家机关对法规、司法解释提出审查要求的,在审查工作结束后,由常委会办公厅向提出审查要求的机关进行反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法规、司法解释提出审查建议的,在审查工作结束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进行反馈。
第二,反馈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对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出的审查建议,可以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进行反馈。
第三,对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研究处理的,可以在移送后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告知移送情况;不予移送的,可以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直接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一,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刊载。
第二,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向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供备案审査工作有关情况和材料,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总草拟工作报告,经征询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意见后按规定上报。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接收备案的情况,开展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和专项审查的情况,对法规、司法解释纠正处理的情况,开展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情况,根据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开展工作的情况,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情况,下一步工作建议、考虑和安排等。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188-190页完美命中,冲刺笔记73页完美命中,11月模考命中同一考点,最后一套卷命中“简述我国备案审查的方式”
当然也会有同学说,可不可以选择部分以上重点去答题?编者认为,当然可以!以上参考答案的一半以上的内容都可以剔除,具体可由考生现场发挥!
有同学认为本题超纲,虽然严格区分的话,违宪审查和备案审查并不同,但实际就我国来看,包括华政教材来看,几乎是将二者等同对待的,包括前述措辞大家也可以发现,备案审查制度/规则本身就是违宪审查的核心。
本题不难,但是知识点较大,且很多同学会对本点比较陌生而选择不背诵或者只背诵一部分,考虑到本题是14分的材料分析题,所以还是把本题定位为中等难度题。
从应试角度来说,背到就有分,反之,对于某些喜欢“偷懒”的同学,或者认为此类“冗杂”内容不太会考的同学,本题就不太友好了。
本知识点为精讲笔记、冲刺笔记、课程全覆盖考点,编者在课堂上也是反复强调本点的重要性。请考生放心使用我们的法综笔记。
遵循先例是指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即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欧洲法院在解释欧盟法时所作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具有拘束力。(英国脱欧之后此点不再有效)
(2)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有拘束力。(2009年10月,英国建立了真正的最高法院,原上议院的司法权力全部转移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决的效力与上议院相同)
遵循先例并非是说一个有拘束力的判决每个组成部分都可作为先例加以引用。只有判决的核心部分“判决理由”才对今后的法院有拘束力,至于其“附带意见”则仅有说服力而无拘束力。
①概念:所谓“程序先于权利”是指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118页完美命中,冲刺笔记42页完美命中,冲刺笔记附带模拟卷第一套命中考点“简述英国法中遵循先例原则”,6月模考命中同一考点“简述英国普通法的主要特征”
【本题评析】简单题。笔记内容抄上就是满分,模拟卷考察的答案也是抄上就得满分。以上参考答案为笔记原文摘抄,一字未改!
本知识点提醒考生复习的时候注意,基础知识点是必须掌握的,正式考试场合中,多数题目其实都是基础题,简单题。
(2)唐代以开皇旧制为据而经高祖、太宗、玄宗年间的全面修订,律、令、格、式的法典体系大为完备。
3)格: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格随时、随事而发,针对性强,属于“特别法”,故针对具体事项而言,格的法律效力往往高于律、令、式。
①律以刑法为内容,令、格、式则以国家制度、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为内容(三者主要的内容近似于行政法),各有自己调整的范围,各不相同;
3)唐朝中后期,格、敕这些能及时反映当朝皇帝意志和实时性较强的法律形式地位渐高,并常常替代律的作用。
除了亲属外,还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犯罪。“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命中统计】(1)-(3)问精讲笔记86页完美命中,冲刺笔记30页完美命中,模拟卷12套卷12命中同一考点“结合材料简答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4)问精讲笔记93页完美命中,冲刺笔记33页完美命中,模拟卷12套卷10命中“同居相为隐”知识点
【本题评析】中等难度题。灵活运用题。利用笔记原文抄上,基本可以得到满分!以上参考答案为笔记原文摘抄,一字未改!
本题考点并不难,难在小问较多,考察角度比较多,对于背诵不熟练的同学来说答题颇为耗时,但只要背诵过的,基本都能得分。
又,本题的答题时间是一个问题,因为小问比较多,所以每一小问不用似如上答案一般回答这么多,答题适量基本可以得到不错的分数。
附条件法律行为,指行为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成就与否作为法律行为的附款,决定表意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
2、基于法律秩序而禁止附条件:单方意思表示禁止附条件:禁止撤销行为、解除行为附条件(因其一旦附条件将会造成法律行为的不确定,影响正常的法律秩序);
3、基于交易安全而禁止附条件:根据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得附条件,否则交易安全无保障。如禁止票据行为附条件。
(1)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即本身并不是独立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
①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生效条件,是指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如,“考上大学,就送你一台电脑”,考上大学就是履行送电脑的生效条件。
②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如,“你调到外地工作,就可以解除房屋租赁”,调到外地工作就是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
①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条件的内容。可分为:肯定的延缓条件和肯定的解除条件。
②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可分为:否定的延缓条件和否定的解除条件。
关于当事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善意等,以法律行为做成时为准据,而非以条件成就为其判断时点。如,甲附条件赠与某车于乙,若乙于其后被法院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于条件成就时,虽为无行为能力人,其赠与仍为有效。再如,甲擅自将乙所有之画,以保留所有权方式(附条件买卖)让售于善意的丙,丙虽于其后知悉甲为无权处分,于条件成就时,仍能取得该画所有权。
条件成就的效力,应自条件成就时发生,并不溯及既往。当事人得特约,使条件成就之效果,不于条件成就时发生,而溯及于法律行为做成之时发生。如,附停止条件的母狼犬买卖,条件成就时,母狼犬在此之前所生小狼犬,仍归出卖人所有。再如,附解除条件的租赁中,在条件成就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具有法律上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当事人的特约仅具债权效力。
①附停止条件的房屋买卖,于条件成就时,买卖契约发生效力,一方得请求交付其物并移转其所有权,他方得请求支付价金并受领标的物。
②附解除条件买卖契约,于条件成就时,买卖契约失其效力,其自他方而受领给付的法律上原因其后不存在,应依不当得利规定负返还义务。
法律行为附条件时,于条件成就前处于未确定的状态,在此法律行为效力悬而未定的期间,当事人仍应受其法律行为的拘束,不得单方撤回,尤其是发生所谓的法律行为先效力,当事人负有注意义务,使法律行为所企图实现的法律效果于条件成就时,得获实现。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否未定前,当事人既应受其拘束,其因条件成就得取得某种权利的先行地位,应予以权利化,学说上称为期待权,使其得为处分或继承的客体。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277页完美命中,冲刺笔记183页完美命中,模拟卷12套卷12命中同一考点,11月模考命中同一考点,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题并没有如往年一样限制从某个角度如规范目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去分析,所以,建议还是全面一些答题,至少要把以上参考答案的框架完善好,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内容上的缩减,这种写法是最稳妥的,也是一个“笨”的好办法。
同时,法综民法在2025届考研中依旧考了论述,所以说,已经连续三年,法综民法考察论述题了,可见法综民法的出题老师对论述题可谓情有独钟,考生也需要在复习法综民法的时候注意,本科目不仅需要所谓的理解,更需要背诵来把握基础分值!
6、甲12岁,对某培训班……支付了8000元培训费。11月5日,甲的父母得知此事颇为生气……不同意甲参加该培训。
【参考答案】10月1号成立。本案中,10月1号甲与培训班签订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要件具备,合同成立。法律行为一般成立要件:指所有法律行为成立所应具备的共同要件。
②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意思表示。在单方行为中,只需一方的意思表示;在双方行为中,需要双方意思表示的合致。
③行为标的: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一定法律关系的行为,该意思表示必须具有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一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不仅包括物,而且还包括各种权利、利益以及作为和不作为。
【本题评析】本题主要考察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件具备,合同即可成立。属于基础题目。
【参考答案】效力待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甲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支付8000元属于超过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行为,因此效力待定。
【本题评析】本题主要考察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层次以及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理解。属于基础题目。
【参考答案】不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案中,11月5号父母拒绝追认合同,合同确定不生效力,再此之前并未拒绝追认,但机构为恶意,故不得撤销。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223页命中考点,冲刺笔记161页命中考点,模拟卷12套卷5、卷6、卷11多次命中考点
【本题评析】本题主要考察《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理解,属于程序性问题的考察,本身题目不难,但考察同学们的理解能力,属于细节题。
【参考答案】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甲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支付8000元属于超过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行为,因此效力待定,此后11月5号父母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合同确定无效。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224页命中考点,冲刺笔记161页命中考点,模拟卷12套卷5、卷11多次命中考点
【本题评析】本题主要考察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层次以及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理解。属于基础题目。
从实际答题的角度,编者个人认为,在写民法论述题的时候,一方面要写的全一些,另一方面也要体现层次感,要有逻辑,这样才能给阅卷老师一个不错的观感。
最后,法综民法在2025届考研又考了一道论述题,延续了2024年考研的题型,但是,同时他增加了一题案例分析题,这直接导致了我们民法分值的上涨,请之后考研复习的同学注意:民法既要注重背诵,也要去研究案例,请务必注意此点。同时,民法未来仍然可能考察法条分析,不可忽视法条分析的训练。
刑修十一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修改,是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后第一次对有关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涉及知识产权犯罪条款8条,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知识产权犯罪中除了假冒专利罪一条未作修改外,其他都作了修改,还补充了一条。修改较多、变化较大。
此次修正,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
比如适当提高六个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根据实践需要,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衔接,增加侵犯服务商标犯罪规定,完善侵犯著作权罪中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以及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等;完善有关犯罪门槛规定,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加情节;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损失修改为情节。
与此同时,为打击境外针对我国境内的商业间谍行为,保护我国企业商业秘密。增加规定了“商业间谍”犯罪,并进一步明确单位犯罪。
拓展:我国刑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这一类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专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他人专利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著作权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邻接权的复制品而予以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行为。
【本题评析】难题。本题考点命中在我们的精讲笔记101页上,以上参考答案(除拓展部分)为笔记原文,一字未改!
但以上笔记命中的知识点为答题的基础,本题是16分的题目,作为答题,可以采用拓展部分的内容,但若真的采用此类内容答题,不仅对非刑法专业同学较难,而且,刑法专业的同学基本也很难做到答全。
从答题或复习训练角度来说,精讲笔记和冲刺笔记中相关知识点解读知识点,和其他有关保留的“看似不重要的”知识点,建议考生都应当复习到位,至少要留有印象,震川考研的笔记复习量(页数)在市面上和其他资料相比其实已经算少,既是化繁为简,又能几乎每年都涵盖全部考点,编者还是推荐考生能够全面去学习笔记内容,不要轻易舍弃知识点哦。
(2)支付宝账户作为一种支付账户,虽然可以绑定信用卡,但支付宝账户本身所使用的并非信用卡的卡号与密码,所以支付宝账户不属于信用卡,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不等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即使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使得被害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减少,也不能认定为冒用了他人信用卡,因为行为人根本没有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资料。
(3)本案中,甲的行为本质在于冒用乙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消费,此时被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系其支付宝中的钱,而这一行为并未涉及信用卡的信息资料,不能直接等同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故应当认定构成盗窃罪。
(2)本案乙的支付宝内本身并无零钱,甲先将乙银行卡内的资金转移到乙的支付宝账户中,后才得以消费,将这一行为视为一个整体,甲事实上是利用乙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而获得的是乙信用卡内的钱,其本质上和甲直接利用乙的信用卡内的钱并无本质区别,应当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246页、218命中考点,冲刺笔记125页、112页命中考点,模拟卷多次命中盗窃罪考点、12月模考案例命中信用卡诈骗罪考点
【本题评析】简单题。本题重在说理,知识点本身很简单,关键是能否从不同角度予以分析,一般来说,言之成理都能得分!本题并无标准答案!因为题目的构造本身就代表了他的观点,即:定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都有一定道理,有争议。
2、首先,虽然甲是为了避免还债杀人,但是债权不会因为被害人的死亡而消灭,所以不会构成侵犯财产类犯罪,不构成抢劫罪。
3、其次,甲不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为保护合法权益,前提性条件为不法侵害,在本案中均不符合。乙“威胁甲要举报其售伪劣产品行为”,甲为了避免被举报以及“归还旧款”决定杀乙,这一目的并非系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目的的非法性否定了甲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此外,乙的威胁行为并非不法侵害,因为他并没有威胁到甲的合法权益。因此甲不构成正当防卫。
4、其次,甲也不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目的性条件需要保护合法权益,前提性条件是面对实际存在的危险,以上均在本案中不存在。
2、按照刑法理论观点来说,甲为了免于归还旧款,即逃避债务,可以把它理解为抢劫的对象,从这个角度来讲,甲构成抢劫罪,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3、另外,甲是通过杀人的方式来实施抢劫,所以,既构成故意杀人罪,也构成抢劫罪,想象竞合犯。而且,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亦即抢劫致人死亡。
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即便甲将乙杀害,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没有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仅侵犯了人身权(生命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为了逃避债务而潜入乙家中杀害债权人,消灭了该债权债务关系(财产性利益),侵犯了财产权,其行为属于入户抢劫,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罪。
【命中统计】以下仅统计参考答案一的命中:精讲笔记155页、159页、223页、243页命中考点,冲刺笔记89页、90页、123页命中考点,模拟卷不再统计,诸多题目中涉及本案以上考点(杀人罪、抢劫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想象竞合等)
另外,以上参考答案可以缩减答题量和措辞,因为本题分值有限。实际答题的时候,应当注意结合具体知识点予以分析,并展示具体知识点,这样才可能获得更高的分数。
本题来源是21年法考题,出题人对题目进行了一定的简化,但是所考考点是同样的“粗糙”,就得分点来说,也是同样的“言之成理即可”。
不管你是否复习了法考,考生都会发现,我们刑法答题题目其实是充满争议的,这不仅仅是2025届的特例,而是充斥在整个法综刑法的考研多数年份中。这提醒考生注意,平时学习的时候,一方面学习的是知识点本身的背诵,因为诸多考题考察的就是背诵知识点,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学习观点和细节,以让你的答题逻辑和说理性更强,当然,不可缺少的是,考生必须锻炼自己的多点分析能力、拓展能力和多种观点展示能力。这在很多刑法答题场合都是用的上的。
最后,多年以来,法综刑法的大纲范围其实一直都很大,大到几乎达到专业课刑法三分之二以上的程度,虽然如此,但历年来看,我们的法综刑法虽然只挑选了刑法专业课的部分知识点让考生复习,但命中率一直都很高,建议考生平时复习的时候不要轻易舍弃已经经过我们筛选后的笔记内容,要不然如果真的遇到超纲题或者难题,容易捉襟见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1)从广义上讲,它是证据合法性的一种对称,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手段的证据材料。它包括四种情形,即:
①证据内容不合法;②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③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不合法;④收集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
(1)《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旧《刑诉法解释》第95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①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4)新《刑诉法解释》第124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调查、侦查期间,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其他调查、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有关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5)新《刑诉法解释》第125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6)《新刑诉法解释》第12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认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①强制性的排除,也就是法院一经将控方某一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即自动将其排除在法庭之外,没有自由裁量权。
②自由裁量的排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即便将特定证据确认为非法证据,也不一定否定其证据能力,而是要“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然后再作出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决。
《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法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新刑诉法解释》第132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驳回申请。”
《刑诉法解释》第99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另一种是通过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资料”,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新《刑诉法解释》第135条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由公诉人通过宣读调查、侦查讯问笔录、出示提讯登记、体检记录、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故举证责任在检察院,证明方式为“由公诉人通过宣读调查、侦查讯问笔录、出示提讯登记、体检记录、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0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二)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本题评析】难题。有一定的超纲。我们的笔记原文命中考点,以上参考答案为笔记原文(不包括拓展部分,拓展部分是刑诉法专业课笔记的原文),一字未改!
当然,更好的、完整的答案在拓展部分。但是,拓展部分的量相对本题是很大的,且没有必要的。所以,真正作为答题的时候,本题核心即阐述刑诉法中规定的法条规则即可,最多再加上意义、作用等的适当阐述。
虽然看起来本题超纲,但本质上,本知识点的依然在我们震川考研的笔记范畴内,且和刑诉法原则有一定的关联性,实在不行,还可以利用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回答本题。
而编者之所以认为本题较为灵活,其实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作为一个名词或简单来说,并不难,属于“顾名思义”的题目,尤其对于学了法考的同学,基本可以算是常规考点,只是出题老师在挑选知识点的时候较为灵活而已。
这一题给我们更大的启发(也是我们在课上针对诉讼法一直强调的)是,诉讼法的题目因为题目考察灵活,所以没有所谓答题模版可言。且考生也不能完全拘泥于大纲本身,我们震川考研笔记上保留的点(比如这次考到的非法证据排除)都应当复习,不要轻易舍弃笔记内容。
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即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是共同的实体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3)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所有的共同诉讼人都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共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他们所主张的权利或应履行的义务必须合一进行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夫妻债务并不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必要共同诉讼本质上是两个诉讼,只是为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需要合并审理,但夫妻债务诉讼本质是一个诉讼,不是两个,只有一个债权债务,必要共同诉讼是有两个及以上的债权债务。
(2)在诉讼开始后,人民法院发现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到诉讼中来,而这些人不参加诉讼就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纠纷的解决,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如前所述,本案汪月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法院无权追加。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申请参加或由法院通知他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2)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在表面上支持与其存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反对另一方的主张;
3)在诉讼中具有独立诉讼地位。虽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但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一种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因为他实质上是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有关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诉讼形态,学界占据主流观点的应该是将其作为普通共同诉讼予以处理,可以说支持在执行中债权人应当另行起诉获得对举债方配偶的执行名义的学者几乎都持该种观点。因为从反面来讲,如果前诉属于必要共同诉讼,那么一旦当事人不适格则不能够通过另行起诉去弥补其判决瑕疵,而只能启动再审纠错。持此观点的大多学者认为,债权人针对举债方的给付请求权与针对非举债方配偶的给付请求权并不相同,故债权人起诉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举债方与起诉举债方配偶实则针对不同的诉讼标的进而构成不同的诉,不满足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的标准。
除此之外,也有少数观点基于夫妻双方对于其共同财产的所有形式为共同共有,认为当外部债务指向该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诉讼中具有将判决合一确定的必要性进而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从“判决合一确定”的标准来看,上文中少数观点的理由难言妥当,因为理论上基于共同财产而产生的非处分性的外部之债一般为连带之债,债权人可以选择单个或者所有共有人承担责任,没有判决合一确定的必要性,只能构成普通共同诉讼。但基于前述对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理解,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完全依靠夫妻共同财产来完成清偿。依前所述,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中,最主要的是基于交易而产生的合同之债,而举债方配偶所承担的责任类似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的补充责任,从逻辑上来讲有顺序。因此,如果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作为普通共同诉讼来处理,债权人可以选择分别或是一同起诉夫妻双方,当出现矛盾判决特别是债权人起诉举债方败诉,而在另案中判决债权人对举债方配偶的给付请求权成立就明显不合理。这是因为,此种情况与连带债务不同,连带债务中即使出现矛盾判决,债权人仍可凭借任一胜诉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而夫妻共同债务中,由于债权人对直接责任人的请求权与其对补充责任人的请求权存在实体上的紧密牵连关系,进而具有通过判决进行合一确定的必要性,需要做到法官对诉讼资料收集的统一以及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统一。
如果说从“是否具有判决合一确定的必要性”标准来看还可以证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必要共同诉讼形态,那么从《民事诉讼法》第55条出发识别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诉讼标的则可能会遭受理论诘难。因为从前述的补充责任性质出发,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请求权,依照诉讼标的旧说的识别标准属于不同的诉讼标的。对此,有两种解释方式。第一种是仍以请求权作为识别标准,但将此类案件债权人所依据的请求权扩张解释为基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向夫妻双方同时主张的给付请求权,只是责任财产的范围以及清偿顺序上有所要求。此种做法的依据在于,举债方配偶所承担的补充责任中,也具有举债方的潜在份额,因此以一体化视角将夫妻债务承担视为同一请求权也是合理的。第二种解释方式则是以诉讼标的相对化的角度来进行思考,在此类案件中对诉讼标的进行扩张解释,将两种请求权整合在“案件事实”层面来实现诉讼标的的统一。实质上,在确定具体案件的诉讼形态时,根据案件变化和具体情况来作微观的灵活应对,尽量扩大诉讼制度的纷争解决功能,这才是共同诉讼的实际面目,像这样灵活理解共同诉讼体系也是本来应有的姿态。
在得出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应当适用必要共同诉讼的结论之后,在理论探讨层面自然绕不开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分,两者之间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共同参与诉讼的必要。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实际上具有共同参与诉讼的必要,这是出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而决定的。在债务性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虽由债权人承担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证明责任,但由于夫妻生活或经营状况的私密性,要求债权人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过于困难。学界在探讨此类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认定之时,往往也强调加强法院的职权调查来还原案件真相。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参与诉讼是具有必要性的,法院可以加强对夫妻双方的职权调查以查清案涉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成立。综上,理论上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诉讼形态定位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是最为妥帖的选择,可以直接适配我国现有民事诉讼体系中必要共同诉讼的相关规则。
对于夫妻连带债务案件,债权人如果仅起诉举债方,则不存在被告不适格的问题。法院应当保障债权人的处分权,不能依职权强制追加举债方配偶为共同被告,但可以在诉讼中释明债权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同时起诉举债方配偶,经债权人同意可将两诉予以合并审理以达到一次性纠纷解决的目的;如果债权人坚持不予追加,应当尊重其程序选择。
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如果债权人仅起诉举债方,法院应当通过当事人变更程序弥补当事人不适格的程序瑕疵,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职权追加举债方配偶为共同被告或是由债权人申请追加,并书面通知举债方配偶参加诉讼;如果举债方配偶不愿参加诉讼的,可以进行缺席审理。
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在举债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且明显超出日常家庭生活范围时,债权人如果仅起诉举债方,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是共同经营的私密性,仅从当事人提供的事证资料中,法官一般难以辨认该债务的性质是否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此处只能对法院的处理方式进行理想化的讨论,如果法院在债权人或举债方所提供的事证资料中发现债务性质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53条的相关规定,将债务性质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经过当事人充分辩论予以认定后采取进一步的程序处理。
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年7月27日):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告知其可同时起诉其配偶,出借人坚持只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追加借款人配偶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与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借款人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借款人配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70号):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诉讼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一般不依职权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出借人申请追加借款人的原配偶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责任承担问题的会议纪要》(2015年11月28日):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债权人仅起诉夫妻借款一方的,无论诉讼时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人民法院均不主动追加夫妻非借款一方为共同被告。但夫妻非借款一方主动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将其列为第三人。
【命中统计】以下命中按照参考答案一进行统计,精讲笔记29页和30页和34页命中考点,冲刺笔记225页和227页命中考点,本题争议较大,模拟卷不予统计命中情况,实际模拟卷中对本考点有多题命中(参考答案一所有文字,除了标题和部分判断类词句,其他均来源于笔记原文,一字未改)
【本题评析】难题。本题的难点在于:本题看起来不难,实际想得越多越复杂。当然,考生也可以如上述答案一一样参考笔记原文抄一抄,基本也能得到多数分数或者满分。
当然,即便化繁为简的去看本题,要想论证法院的行为是否合法,也需要遵照参考答案的逻辑,一步步点到即止的进行分析,也是不容易的,一不小心就会漏点或出错。
本题从答案到考点都仅供参考,有争议!除了以上参考答案外,是否可以探讨下,本案中的主体可以构成共同诉讼呢?如果是的话,似乎更匹配本案例分析题的第二题的设问逻辑?
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如果本题是一道“正常”的题目,那必然各个小问之间是有顺延性的,至少不能互相矛盾,那么,如果第一小问的答案是认为法院是无权追加被告的,那么,第二小问的结论必然受到影响,甚至于无法得出结论,因为法院的程序本很即错误,此时是否还有继续探讨的必要?如果认为法院有权追加被告,那么,一种观点可能是认为本案两被告是可以构成共同诉讼的,此时,这种结论可能会直接导致第二小问的考点靠向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效力这个考点。
自认的事实:只要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即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这是基于辩论主义的要求。
②同时,除了正式开庭中的言辞自认外,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也属于自认。
a.从自认对法官产生拘束的角度来说,其对象仅限于案件事实,法律问题不能成为自认的对象,因为当事人就法律观点或意见所作的陈述与认可,并不能拘束法官。
b.此外,自认的对象应当是案件的主要事实,对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的承认不能形成自认,这是因为当事人的主张责任仅限于主要事实;如果对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也适用自认,就会限制法官运用自由心证原则评价主要事实。
b.一般情况下,由相对方提出事实主张,自认方予以认可,但实务中并不排除一方当事人先就于己不利的事实予以陈述,另一方当事人予以援用的情形,这在理论上称作“先行自认”。
“先行自认”与“后行自认”的不同之处在于:如果一方当事人“先行自认”后,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援用,则自认方可以自由撤回自认。(关于本点,教材表述不准确,建议以本笔记表述为准)
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②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命中统计】以下命中按照参考答案一进行统计,精讲笔记45页命中考点,冲刺笔记233页,本题争议较大,模拟卷不予统计命中情况,实际模拟卷中对本考点有多题命中(参考答案一和参考答案三所有文字,除了部分判断类词句,其他均来源于笔记原文,一字未改)
尤其是参考答案二,其内容来源于判决原文,但并未详细阐述理由,从这个角度来说,本小问的出题原意可能就是想让考生跳开第一小问所设置的合法与否、汪月身份为何的问题,仅从“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角度得出以下结论,即: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本题实际来源于2014年的上海长宁法院某判决,同时是最高院公报案例,但是,华政出题人进行了适当改编,导致了有关判决结论和内容都充满种种不确定性,事实上,原判决所涉案例场景丰富、要件齐备,所以结论较为单一,而本题作为考题来说,题目要件缺乏,导致了结论充满变数。个人认为,只要考生言之有理,应当都能获取适当的、乃至于不错的分数。要不然,本题就真的没法作答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8条……分析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分析国家安全审查经济法要求。
(1)经营者合并:这是最狭义的经营者集中形式,表现为一种组织体的充分融合,往往伴随着一方或多方经营者的人格终止,实现了经营者之间完全的控制权,是各国反垄断法普遍予以规定的一种形式。
《反垄断法》第26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反垄断法首次引入“停表”制度,持续优化审查期限与程序,督促经营者依法合规申报,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工作,加快审查进程,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反垄断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我国关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使用最多)和责令恢复竞争状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中作出的责令腾讯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首例案件)。
(1)我国《反垄断法》第34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我国《反垄断法》第58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加粗为修改或新增,相对重要)
(3)针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违反程序性义务的,我国《反垄断法》第62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査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经济安全在内涵上指的是一个国家经济战略利益的无风险或低风险的状态,主要表现为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主权没有受到严重损害,导致经济危机的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国家安全法》第3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举例:以金融调控为例,中央银行通过实施货币政策控制和调节市场上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以实现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的目的,最终都在促进和维护着一国的经济安全。
举例:随着改革的深入,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竞争行业领域国有经济应当逐步缩小投资战线,实现“国退民进”。但国有经济的退出并非毫无原则,在一些领域不但不能退出,相反可能还要加强,较典型的便是那些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经济命脉的领域和行业。
举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把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在限制类领域中也有许多是基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考虑。可以说,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继续强调尊重国家主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这一准则,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拓展: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定,是指东道国可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理由,对纳入审査范围的外商投资行为进行审査,评估该投资行为对东道国国家的风险和影响,并据此对该外商投资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措施的制度。国家安全审查是外资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于国计民生有着重大影响。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五条对国家安全审查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査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对外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査决定为最终决定。
同时在安全审査领域也有具体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査办法》,在积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为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保驾护航。其主要内容有三点。
一是设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査机构。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査工作机制,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査的日常工作。
二是明确外商投资安全审査范围。对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开展安全审查: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三是阐明外商投资安全审査机制,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申报属于审査范围的投资。在收到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外商投资作出是否需要进行安全审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决定对申报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査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审査。经一般审査,认为申报的外商投资不影响国家安全的,通过安全审查;认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将启动为期60日的特别审査。
【命中统计】经营者集中知识点:精讲笔记343-346页命中考点,冲刺笔记256页命中考点,模拟卷12套卷2、卷12命中考点,12月模考命中考点;国家安全审查知识点:精讲笔记316页命中考点,冲刺笔记242页命中考点,模拟卷12套卷10命中考点
【本题评析】难题。略有超纲嫌疑。但利用笔记以上内容可以答题。以上参考答案(除部分小标题和拓展部分外),其他均为笔记原文,一字未改!
先说第一小问,即经营者集中这个点,从问题问法上来说,本小问即不太明确,按照措辞,本题应当将几乎所有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具体法律规则进行列举,但又同时需要结合法条分析,这就有点强人所难了。所以,综合分析下来看,本题应当只需要挑选适当重要的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具体法律规则,予以说明,即可得分,否则本题的作答体量和合理性都会受到质疑。但不管怎么说,第一小问的这种“开放式”问法,本身就代表了一定的难度,虽然知识点并不难,但考生写起来确实不容易。
再说第二小问,从本题的知识点出发,如果把本题定位为超纲题,那么可以利用经济法专业课精讲笔记第179页的内容(即上述参考答案的拓展部分)答题,但是,虽然我们的经济法专业课有这块知识点,但涉外经济管制板块已经在专业课经济法中予以剔除,所以仍然是超纲题,这样,本题确实不容易作答。
反之,如果把第二小问看成我们大纲范围体系内的题目,或者对于能灵活运用知识点答题的同学,本题的回答难度并不大,按照经济法教材的表述,“国家安全审查”的有关表述本身即在“国家经济安全”这个板块下予以部分阐述(即前述精讲笔记316页),且以上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的知识点完全和问题所说的“国家安全审查的经济法要求”较为匹配。
第一,经济法最近几年的灵活性是比较大的,不管是案例题还是常规题,很多题目是“似是而非”的考点,一定程度上考验考生的综合能力,考生复习的时候不要轻易舍弃知识点,同时,要善于寻找有关知识点,用来答题。
第二,经济法的题目,最终来看,又万变不离其宗,即始终围绕知识点进行考察,掌握基础知识点,就能保证并不差的分数,当然那,如果你本身复习不错,但分数不高,那更大可能性还是你答题技巧的问题,而不是知识点真的有那么难。再反过来说,如果真的出一题大家都不会的题目,那这道题目其实几乎等于废题,对你来说并没有任何影响,因为别人也不会。此言是我的真实看法,供你参考。
12、T公司是一家视频网站公司……S辩称,这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未给T公司造成法律意义上的实际利益损害。
(1)《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部分规定了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实际上是提出了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第2条第1款:“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概括性的界定,即: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是在吸收现代竞争法律和理论发展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是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且更是一种危害社会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揭示了其社会危害性。
(3)《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规定了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们分别是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350页完美命中,冲刺笔记259页完美命中,模拟卷12套卷6命中考点“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作为常规考点,虽然本题一直都很重要,但一直都未考,这次终于在法综经济法中予以考察,只能说,重者恒重。当然,有同学和编者说,本题不会答题,只能说背诵不到位或者有疏漏哈!
首先,双方存在竞争关系。T公司是一家视频网站公司,基于其积累的大量用户吸引客户发布广告并收取广告费,实现流量变现;S公司开发自动跳过开屏广告的过滤软件,与T公司的视听综合传播服务并非同一业务,但其经营的关键亦是通过积累用户群,进而提供网络广告服务来实现利益转化,具有与T公司相同的竞争目标即用户群,有共同利益,具备竞争关系。
其次,S公司行为对T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S公司采取技术手段,过滤广告,长此以往,将影响T公司广告曝光率以及点击率,导致其广告收益减少。S公司明知环球之星浏览器将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仍予以开发上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S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S公司实施了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我国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该法规制的对象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此,应当作广义的理解,经营者的特性是其“经营性”,既包括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企事业法人、非法人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业者,也包括并不具备法定经营资格、但却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如农村人员经营活动中的竞争行为、企业内部职工侵害商业秘密的竞争行为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以是否具有经营资格为标准,也不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否则就难以对影响市场竞争的主体进行全面的规制。
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使用了诸如违反“商业道德”、“善良风俗”、“诚实信用”等道德语言,这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不确定性。
商业道德是在漫长历史中逐渐形成的符合交易各方利益的行为规范,它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最基本的环境条件,不正当竞争行为说到底是损人利己、不劳而获、搭便车的不道德行为。
因此,以违反商业道德作为标准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最为贴切和全面的,并以此作为一般性条款来覆盖已经发生的和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及时规制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道德标准不可能及时地成为法律规定的内容,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性的确定与其他行为有所不同,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必须通过个案进行判断。
市场竞争主体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即可被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这一特征揭示了现代经济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互补性已经成为趋势,以维护商业道德作为经济立法的宗旨,有利于加快市场秩序制度建设的进程。
不正当竞争所导致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往往会使市场信号失灵、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商业道德败坏、劣币驱逐良币,其危害性已经从损害经营者的私权和私益扩大到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和对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破坏。
法律之所以把竞争行为从私法规制转而纳入具有公法性质的竞争法规制,正是针对了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
第一,本题设问是有问题的,至少和考生回忆出的第三小问有逻辑“硬伤”,理论上,应当先判断行为,再分析结果,而第二小问直接问你结果是否能被支持虚拟信用卡白户申请书,到第三小问又问你行为是什么,这种逻辑混乱导致了本题的答题内容难以估算,尤其是,是否需要“节省”笔墨先不就第三小问的内容予以回复而直接得出结论?
第二,按照考生回忆。本题中T公司的诉求是“起诉S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称S公司的环球置信浏览器过滤广告损害了其利益”,此诉求较为混乱,如果本题的中心在前者,即“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那本题的知识点则更为简单,直接利用笔记中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的进行答题即可(也即上述拓展的知识点,在精讲笔记350页,冲刺笔记259页),反之,如果“起诉损害了其利益”并要求赔偿,则更为麻烦,既要分析构成不正当竞争,又要分析最终责任。故,上述参考答案采取了变形的操作,将此二者予以结合分析,以作中和。
但不管考生最终回答的是什么,除了结合分析的文字之外,其他上述有关内容都是笔记原文,考生应当灵活作答得分。
本题提醒考生一点:题目如果较为灵活,那么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将有关知识点尽可能多的加入答题中,以尽可能得分。
不当竞价排名、流量劫持、广告屏蔽、数据抓取、恶意不兼容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备受关注,也致使相关经营者、消费者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均不同程度受到损害。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如果是完整答题,建议考生还需要在利用以上精讲笔记或冲刺笔记的上述知识点抄上之后,尽可能过的进行分析答题,但这样一来,答题量就过于庞杂,其中取舍,只能由考生考场发挥考虑了。
另外,作为知识点,本题对于很多同学可能难以想到,即本题真正的考点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纠结的同学来说,本题的作答并不会顺利,但对于时间紧迫的考场而言,我给大家的建议是:时间够的情况下,通盘考虑后作答,时间不够的情况下,只能依靠自己的临场发挥作答,千万不要空白或怀疑题目超纲!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题目都是不超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