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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免费外币虚拟卡,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案例回顾:自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康某某以帮助他人“养卡”提升额度为由取得被害人郭某某的信任,郭某某先后将其名下的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和蒙商银行共4张信用卡交给康某某使用,并告知了其信用卡密码。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康某某累计透支郭某某4张信用卡人民币77328元未予偿还,其中透支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人民币23828元、华夏银行信用卡人民币30000元、兴业银行信用卡人民币20000元、蒙商银行信用卡人民币3500元。自2019年6月份开始,康某某不再偿还上述信用卡欠款,也不归还信用卡,在郭某某多次催促康某某还款无果的情况下,郭某某自行按期偿还信用卡欠款,后康某某陆续向郭某某还款共计人民币7500元。2019年8月份,郭某某将上述4张信用卡挂失补办新卡。经查,被告人康某某透支郭某某信用卡的钱款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和个人消费。

判决结果: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康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康某某向被害人郭某某退赔人民币69828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应妥善管理本人合法持有的银行卡和其他财物,不得随意出租或转借信用卡,谨防信用卡诈骗,切勿因一时贪念让自己陷入犯罪分子精心编织的诈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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