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和虚拟信用卡
随着台湾诈骗案件频发,社会各界对于打击诈骗行为的呼声日益高涨。2024年5月9日,台“行政院”通过「打诈新四法」修正,其中包含「欺诈犯罪危害防制条例(打诈专法)」、「洗钱防制法」、「科技侦查及保障法」、「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等草案。旨在通过将打诈政策专法化,强化对于诈骗行为的预防、打击及惩处力度。
其中欺诈犯罪危害防制条例与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重点提到了虚拟资产(VirtualAsset),对涉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Virtualassetserviceprovider)的企业及个人,带来了新的合规挑战与法律风险。本文将概述修订草案的关键内容,并为相关业者提供相应的合规策略建议。
台“内政部”部长林右昌表示,“新法针对金融、电信及网络等产业制定防诈措施,并课予业者防诈责任、严惩诈欺集团,加重刑责及扩大不法利得没收,同时也建构被害人保护机制,以回应民众对政府积极打诈的期待”。
金融機構對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及信用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虛擬資產帳號,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或虛擬資產、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能、管控信用卡及暫停信用卡帳戶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
总则第八条提到,业者应对疑似涉及欺诈犯罪的客户提高身份认证门槛,并进行持续的审核,如有必要还应对其账户使用权限作出风控限制,包括限制充值提款、交易金额甚至暂停冻结账户等;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依前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保存該客戶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交易紀錄,並得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於合理期間通知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就該異常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
第九条提到,业者应保留异常客户实名信息与交易历史记录至少五年,并且及时向警察机关通报,后者会择机要求相关业者对异常账户进行冻结或解除限制;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依第九條第一項後段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之帳戶或帳號中,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或虛擬資產未經提領者,得依原通知機關之通知發還帳戶或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
第十一条进一步补充,在司法警察要求冻结涉案账户期间,若有受害人资金汇入或资金流存,应及时退赃给受害人。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一、冒名、以假名或其他與身分相關之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戶、帳號。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
第二十条之一、二项及第二十一条补充,不得以不实资讯欺诈虚拟资产服务开设账户,或冒用他人账户展业,或无正当理由收集他人账户用于非法活动,否则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千万元(新台币)以下罚金信用卡和虚拟信用卡。
不难看出,台湾本次针对打诈专法等相关条例修正中关于虚拟资产的部分,明确了受规管活动的范围与定义,制定了清晰的规管路径与刑责,打通了政企协作通道,旨在将加密产业更好地纳入原有的金融监管和法律框架下。
2018年联合国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将虚拟资产(VA)相关活动纳入洗钱防制规范,为使用语及规范范式与FATF一致,本次洗钱防制法草案将「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之事业」修改为「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
这意味着不仅是以机构模式经营的VAOTC、VASP、第三方加密货币支付工具等实体,基于中心化平台注册的C2C承兑店铺、基于社交软件平台提供加密货币场外交易服务的币商、线下找换店等也都将适用修正通过后的《洗钱防制法》与《欺诈犯罪危害防制条例》。
本次《洗钱防制法》草案修正第六条系新增条例,要求“(境内外)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之事业或人员未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者的,不得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未完成洗钱防制遵循声明而违法展业者,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因此,5月9日台“金管会”副主委邱淑贞在记者会上所指出“(新法)将个人币商、事业币商纳入管理,没有登记将会受到处罚责任”的言论并非危言耸听,对目前仍未完成洗钱防制遵循声明的境外交易平台、境内线C商家而言,能够继续经营的时间已所剩无几。
《欺诈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对金融机构及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应尽之义务,有明确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资料进行持续审核,与执法部门建立协作以报告异常、配合冻结、依法退赃物等。相关规则与实施均由中央金融主管机关(金管会)主导,会同法务主管机关(法务部)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机关单位参与。
这意味着打诈四法修正草案通过后,台湾加密行业与当地政府部门间也将迅速建立起监管与执法协作通道。结合前两项之内容,通过将境内外未登记虚拟资产服务机构或个人界定为非法,台湾大刀阔斧式解决了司法管辖权难题,同时也对当地其他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加密行业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CEXC2C商家、加密货币找换店等VAOTC在本次法律修正中首当其冲,受影响最大。对于其中仍有志于在当地合规经营的机构或个人,Bitrace基于修正草案重点条例与主要变化,在风险用户持续审核监控、政企对话等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1、重视了解你的交易(Knowyourtransaction,KYT)。VAOTC应建立并执行严格的了解你的客户(KYC)和反洗钱(AML)政策,包括对用户身份的核实、交易监控以及风险评估。而在此之外,KYT作为2C加密货币企业维护安全、合规运营的基础工具,对于防止非法活动、保护用户财产安全以及提升平台信誉更是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不仅有助于识别和阻止非法资金流动,也是展现合规意愿的重要步骤。
2、主动与政府部门建立对话。加密行业与执法、监管部门建立积极对话是当前趋势中的关键一环,尤其在面对日益增长的监管压力和市场需求之时,参与监管讨论、建立行业协会与联盟、寻求政府合规指导等,都将有助于促进加密行业与官方机构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在过去,我们已经见证了台湾当地头部加密机构们在这方面的努力。
3、05討二「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_法務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