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虚拟信用卡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消费观念的转变,信用卡作为日常消费的便捷支付手段,已经成为人民提前消费的潮流,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近日,我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

李某曾将自己持有的信用卡多次借给姚某使用,2019年1月,姚某给李某出具借条一支浦银虚拟信用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借款人姚某,2019年1月3日”。后姚某就更换了手机号,导致李某无法联系上姚某,且姚某至今也没有给李某偿还该款项,李某害怕自己成为失信人员,陆陆续续向银行结清了借款。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姚某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

我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的资金应来源于出借人的自有资金,而案涉借款资金是姚某通过刷取李某信用卡所得。信用卡里的信用额度属于银行所有,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持卡人在消费投资前对该额度没有使用权。将信用卡里的透支额度出借他人,不符合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会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姚某因该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案涉款项6万元,应当返还李某。

信用卡是个人向银行申请,银行根据个人信用情况而给予不同额度的提前透支消费后按期还款的银行卡。根据银行管理规定,信用卡只限于本人进行透支消费,不得转借于他人,若因出借达成的借款协议或借贷协议也因违犯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所以信用卡套现或者转刷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若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后,借款人在使用期间进行非法套现、高利转贷、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用卡有风险,借人需谨慎。持卡人在信用卡持有使用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等信息,依法合规用卡,不要出借信用卡,也不要信用卡套现后转贷,更不要买卖、出租信用卡,以免“摊上大事儿”。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THE END